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3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潘新、王天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潘新,王天义,王卫东,楼莲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242号申请人高潘新,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申请人王天义,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申请人王卫东,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申请人楼莲凤,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潘新与被申请人王天义、王卫东、楼莲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潘新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天义、楼莲凤名下的房地产,保全价值为52万元。并已提供104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潘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天义、楼莲凤名下的房地产,保全价值为5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