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琴、毛天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琴,毛天明,王含英,何锋,杜亚玲,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冯映,吕旭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008号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兰溪市丹溪大道1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章树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炜翔,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庆苇,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赵琴,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兰溪市。被告:毛天明,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兰溪市。被告:王含英,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何锋,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杜亚玲,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劳动路74号。法定代表人:冯映,执行董事。被告:冯映,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吕旭东,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琴、毛天明、王含英、何锋、杜亚玲、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冯映、吕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毛天明、赵琴共同所有的位于兰溪市教师新村35幢2单元602室的房产,保全价值2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毛天明、赵琴共同所有的位于兰溪市教师新村35幢2单元6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1××78,01××78A、兰国用(2009)第101-487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