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某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甲让他人私刻“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伪造其邻居徐某的购房合同。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用伪造的购房合同作抵押担保签订借款合同,向李某2借款五万元,用于偿还其他欠款。约定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人徐某甲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将款退还李某2,李某2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人徐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徐某、王某、李某1的证言,鉴定意见,谅解书、抓获经过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且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爱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