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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良,刘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338号之二反诉原告:刘少良,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祥,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创,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刘勇,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乌玲,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高娃,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勇与被告刘少良、第三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在诉讼中,刘少良对刘勇提出反诉。反诉原告刘少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反诉原告刘少良撤回反诉处理。审 判 长  迟玉青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人民陪审员  宋 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