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吉才、黄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吉才,黄小玉,邓海波,吴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209号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红安县城关镇将军大道53号,法定代表人杨凌。被告吴吉才,男,62岁,1954年10月19日,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黄小玉,女,60岁,1956年8月10日,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邓海波,男,50岁,1966年3月20日,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吴小红,女,48岁,1968年9月10日,汉族,地址:红安县,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 晟审判员 王爱霞审判员 文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