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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丹与执行王娜、齐清香、段晓锋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王娜,齐清香,段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张丹,男,生于1990年11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娜,女,生于1997年11月20日,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齐清香,女,生于1974年10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段晓锋,男,生于1972年3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张丹申请执行王娜、齐清香、段晓锋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