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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6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黄山市黄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永土、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通过腾讯QQ从“老大”(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2元的价格购买一存有淫秽视频的百度网盘帐号“zha×××@163.com”,再通过微信将该网盘帐号以人民币86元的价格贩卖给魏某,4。经鉴定,上述网盘帐号中的61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杨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民警当场扣押手机2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检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照片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证人魏某,4证言,鉴定报告书,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四元,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毛瞻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韩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