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南京海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海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金鹰汉中新城23层H、I座。法定代表人:李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院3号楼5层612。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云,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南京海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海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海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海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谢慧岚审判员 臧文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