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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星子县永恒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江西庐山山南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星子县永恒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江西庐山山南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庐山阳光温泉度假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星子县永恒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星子县南康大道195号。被执行人:江西庐山山南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庐山阳光温泉度假村,地址:星子县温泉镇。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星子县永恒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庐山山南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庐山阳光温泉度假村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山市人民法院(2015)星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庐山山南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庐山阳光温泉度假村应支付申请人星子县永恒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案款70818.0元,承担执行费962.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70818.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庐山山南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庐山阳光温泉度假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袁喜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赵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