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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7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戚某麦与蔡某珠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某麦,蔡某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7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戚某麦,女,192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蔡某珠,女,现住威海市海韵华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某麦与被执行人蔡某珠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将款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