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6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朱文华与吴知亮、周松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华,吴知亮,周松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6354号原告朱文华,男,汉族,1949年4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黄素平,男,汉族,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原告的外甥。第一被告吴知亮,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第二被告周松青,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第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大隆大厦二期14层01号。法定代表人:李柳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华诉被告吴知亮、周松青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文华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08元,减半收取即166.04元,由原告朱文华负担。审 判 员 陈希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柯希书 记 员 邱锐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