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韩作春与王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作春,王晓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880号原告:韩作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宗元。被告:王晓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作春与被告王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作春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作春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