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573号原告:李某1,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委托代理人:罗建冬,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丽娟,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成年,汉族,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李某3,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对被告李某2、李某3的起诉。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于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