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日恩与威海恒河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日恩,威海恒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李日恩,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五莲县洪凝镇。被执行人威海恒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3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002执2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