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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冯志刚与杨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刚,杨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322号原告冯志刚,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海顺,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冯志刚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志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刚撤回对被告杨海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