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民初17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吕涛、贾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涛,贾秀兰,吕良,常章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78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峰。被申请人:吕涛。被申请人:贾秀兰。被申请人:吕良。被申请人:常章恩。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吕涛、贾秀兰、吕良、常章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吕涛、贾秀兰、吕良、常章恩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吕良、常章恩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房产、地��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吕良、常章恩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房产、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书记员  吴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