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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大连中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和产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大连金和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456号原告:大连中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法定代表人:朱英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玲,女,汉族,1969年7月3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该公司职员。被告:大连金和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后石村。法定代表人:江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金和产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中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大连金和产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连金和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中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中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金和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原告大连中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大连中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汇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