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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海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611号罪犯陈海生,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2005)清中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陈海生等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6445.48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海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0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5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陈海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黄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北江监狱刑罚执行人员戴某、刘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海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对罪犯陈海生减刑七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5月7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并且有14次嘉奖);2017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18日因队列训练不听指挥被扣1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96445.48元已执行人民币56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海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钟素雅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