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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秀梅、龙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梅,龙斌,罗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吴秀梅,女,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龙斌,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罗家义,女,1977年10月11日生,侗族,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吴秀梅与龙斌、罗家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斌、罗家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斌、罗家义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385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