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富顺县板桥镇农业银行ATM机上准备存钱时,发现了金某遗落在该机子里面未退出的处于可操作界面的储蓄卡,赵某便分五次取走该卡上现金共计9000元,并取出该卡放于自己包中,随即赵某将该现金中的8800元通过无卡存款方式存入了自己的农行卡内,因有2张百元面值纸币ATM机未能识别,赵某便将退回的纸币放入自己包内并打印了存款8800元的回执单后,离开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现金9000元并发还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赵某农业银行交易清单、账户信息,证人邓某、颜某的证言,被害人金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坦白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保证金,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