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金和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严海琼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金和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严海琼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902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和泰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信强。委托代理人:邓兆堃,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雯,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严海琼,女。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了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和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海琼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兆堃、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第1劳动仲裁请求。被告作为申请人曾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052元。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10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455.74元。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22455.7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被告的入职时间。被告于2016年7月15日入职原告处,从事分条跟班工作。5.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6.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原告从2016年8月起开始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7.劳动仲裁受理的时间:仲裁委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被告的仲裁申请。8.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原告认为被告在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工资分别是:3073元、3289元、3329元、3329元、2839元、1379元、3271元、3183元。被告认为其没有就仲裁裁决书提出起诉,并同意以原告主张的工资数额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1013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照片、通知、公告。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被告只有收到2017年5月3日的公告,其他公告都没有收到。(二)被告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请求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455.74元的问题。由于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于2016年7月15日入职,原告应当在被告在入职时起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因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上述二倍工资差额为22304.19元(3073元÷31天×17天+3289元+3329元+3329元+2839元+1379元+3271元+3183元)。原告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被告,其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结果,即只要原告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即使是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被告终止劳动关系,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在此情况下,应当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请求无需支付上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金和泰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严海琼支付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304.1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镜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嘉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