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017)湘1202行初73号原告邹光毅不服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鹤城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光毅,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鹤城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02行初73号原告邹光毅,男。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鹤城大队,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高速公路池回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李戈,大队长。原告邹光毅不服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鹤城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光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光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光毅负担。审 判 长 旷 洁审 判 员 杨宏勇审 判 员 李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谌 熹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