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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余振鸿、余振鹏等与赖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振鸿,余振鹏,余荣芳,赖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820号原告:余振鸿,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余振鹏,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余荣芳,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达良,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国飞,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余振鸿、余振鹏、余荣芳诉被告赖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余振鸿、余振鹏、余荣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国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振鸿、余振鹏、余荣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80元,减半收取3640元,由原告余振鸿、余振鹏、余荣芳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 珊审 判 员  王文锋人民陪审员  李樊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颖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