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德宗与台山市金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台山市金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1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江门市人,住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金朗社区居委会碧辉二街。被执行人:台山市金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城南五福新村7号。法定代表人:龚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台山市金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订金252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