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刘克非、刘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克非,刘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441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甲1。负责人:陈静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夫,辽宁盛恒(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龙,辽宁盛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克非。被申请人:刘昕。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克非、刘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刘克非、刘昕527099.52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克非、刘昕名下527099.52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