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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冉洪卫与云阳县那年印象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洪卫,云阳县那年印象餐饮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冉洪卫,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云阳县那年印象餐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表人江阳,系经营者,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冉洪卫与被执行人云阳县那年印象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539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阳县那年印象餐饮店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冉洪卫于2017-03-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云阳县那年印象餐饮店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同日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依��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屋等登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行踪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在立案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走访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第6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