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厉忠明与梁小祥、张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忠明,梁小祥,张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044号原告:厉忠明,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梁小祥,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张兰英,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忠明与被告梁小祥、张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厉忠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