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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厉忠明与梁小祥、张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忠明,梁小祥,张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044号原告:厉忠明,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梁小祥,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张兰英,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忠明与被告梁小祥、张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厉忠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