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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建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强,陈训兵,王金占,罗亮,欧阳黛,许时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444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强,曾用名刘乾、刘更祥、刘强、刘章程,男,1977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大学文化,深圳市钻石财富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钻石财富金融集团湖南财富管理中心”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无固定住处。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7年11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0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黄昔文,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训兵,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大学文化,原“钻石财富金融集团湖南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11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戴晓晨,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占,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专文化,原“钻石财富金融集团湖南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11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媛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亮,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大学文化,原“钻石财富金融集团湖南财富管理中心”“P2P”部门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11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唐爱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黛,曾用名阳怀德,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大学文化,原“钻石财富金融集团湖南财富管理中心”总裁助理,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住湖南省邵东县。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监视居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时冬,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钻石财富金融集团湖南财富管理中心”员工,住湖南省耒阳市。2006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建强、陈训兵、王金占、罗亮、欧阳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许时冬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湘0105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建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陈训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被告人王金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被告人罗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五、被告人欧阳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六、被告人许时冬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七、责令被告人刘建强、陈训兵、王金占、罗亮、欧阳黛退赔一百六十九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千零三十三万九千六百四十元六角一分(被害人名单及损失金额明细详见附表)。原审被告人刘建强、陈训兵、王金占、罗亮、欧阳黛、许时冬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刘建强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刘建强以钻石财富的名义在深圳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应当与本案并案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系单位犯罪,部分资金实际为借贷关系;有自首情节。上诉人陈训兵上诉提出:陈训兵系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本案系单位犯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王金占上诉提出:王金占系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量刑不当。上诉人罗亮上诉提出:罗亮系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量刑不当。上诉人欧阳黛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许时冬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监视居住未折抵刑期。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检察人员意见,认为一审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期间,本院通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发现上诉人刘建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原审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雪平审判员  韩德民审判员  刘 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雅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