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义峰与武运领、李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义峰,武运领,李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673号原告:吴义峰,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运领,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李燕玲,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吴义峰与被告武运领、李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吴义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义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义峰负担。审判员 申学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