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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州福裕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爱满分内衣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福裕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爱满分内衣有限公司,何小波,崔红申,石家庄圣丰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8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州福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唐良祝。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煌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爱满分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应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倩君,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小波,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审被告:崔红申,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原审被告:石家庄圣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法定代表人:包瑞良。再审申请人广州福裕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裕物流)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爱满分内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满分公司),原审被告何小波、崔红申、石家庄圣丰货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福裕物流申请再审称,一、《零担整车汽车运输合同》来源不明,内容不完整,不能证明福裕物流与本案有关联性。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质疑。首先,爱满分公司举证的证据《零担整车汽车运输合同》系传真件,该传真件的来源不明,原审法院也未予以查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质疑。其次,该《零担整车汽车运输合同》的内容不全,“甲方”名称前后不一,无单位印章,无签约代表签名,无签约日期。合同抬头甲方为“广州柏鸿基物流有限公司”,抬头乙方为“冀A×××××”,落款甲方为“广州福裕物流有限公司”,落款乙方不见签名,也无签约时间。第三、该《零担整车汽车运输合同》与福裕物流没有关联。合同落款处甲方写有“广州福裕物流有限公司”字样,但并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签约代表的签名。不能证明福裕物流与爱满分公司之间签订了合同。二、《证明》与福裕物流无关。爱满分公司举证的证据《证明》中虽有“广州金达福裕物流有限公司”、“金达物流”和“金达物流代表蔡炳伦”等字样,但没有“广州福裕物流有限公司”、“福裕物流”、“福裕物流代表”等字样。因此,爱满分公司举证的《证明》与福裕物流没有任何关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福裕物流对涉案货物的损失有关,并判决对何小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此,福裕物流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福裕物流无须对何小波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福裕物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