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路光明与董才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光明,董才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302号原告:路光明,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被告:董才节,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路光明与被告董才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董才节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辉进人民陪审员 黄 慧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