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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路光明与董才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光明,董才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302号原告:路光明,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被告:董才节,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路光明与被告董才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董才节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辉进人民陪审员  黄 慧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