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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天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有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