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财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齐延超、崔志燕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延超,崔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307号申请单位:大名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被申请人:齐延超,男,1987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被申请人:崔志燕,女,1984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申请单位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单位以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即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齐延超崔志燕的存款2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周伊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