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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交付执行款41231.25元,执行费518元,但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749.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孙瑞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泽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