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勐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玉秋、岩金、俄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秋,岩金,俄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勐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21863047-8。住所地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南腊新城****幢。法定代表人赵明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兴虎,职务风险和规划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玉秋,女,1983年9月7日出生,哈尼族,住勐腊县。被执行人岩金,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佤族,住勐腊县。被执行人俄差,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哈尼族,住勐腊县。关于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勐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玉秋、岩金、俄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俄差有林权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俄差名下坐落于勐捧镇曼回庄村委会贺里小组,林权证为勐林证字(2011)第XXXX号,小地名为“南连”,面积为9.01亩;小地名为“回保”,面积为5.94亩;小地名为“回保”,面积为0.48亩;小地名为“回保”,面积为6.8亩;小地名为“寨子边”,面积为5.03亩;小地名为“四干”,面积为24.11亩的林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晨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