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与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99号申请人: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奇珍,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74523812-8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军,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77898030-2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新2302民初字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提起申请,本院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280元,未付执行标的522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无存款财产可供执行,车辆查询无车辆信息,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02民初字9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