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学与被告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学,谢彦东,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初2135号原告:吴文学,男,1975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谢彦东,男,1978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宋梅,女,1978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学诉被告谢彦东、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有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