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文立、马丽丽、马彩虹、马雪涵、马桂冬与张作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立,马丽丽,马彩虹,马雪涵,马桂冬,张作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7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马文立。申请执行人:马丽丽。申请执行人:马彩虹。申请执行人:马雪涵。申请执行人:马桂冬。被执行人:张作米。申请执行人马文立、马丽丽、马彩虹、马雪涵、马桂冬与被执行人张作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冀0627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文立、马丽丽、马彩虹、马雪涵、马桂冬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1389元,已执行0元,剩余0元还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7执1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少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