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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袁泽勋与张泽同、方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泽勋,张泽同,方琼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751号之一原告:袁泽勋,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泽同,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方琼丽,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泽勋与被告张泽同、方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泽勋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泽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120元由原告袁泽勋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