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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建华申请执行罗先富、尹加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罗先富,尹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70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被执行人罗先富被执行人尹加燕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先富、尹加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罗先富、尹加燕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79249元(执行费244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