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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育聪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育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23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育聪,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汤惠萍,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育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育聪及其辩护人汤惠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林育聪驾驶粤T×××××号轻型货车搭载林某1,沿珠海市斗门区S365省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斗门区西沥桥桥面时,林育聪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进行超车,恰逢被害人刘某驾驶桂N×××××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叶某,沿斗门区S365省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该处,随后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叶某摔下桥底死亡的交通事故。现场群众报警后,林育聪等待公安民警处理。经认定:林育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叶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林育聪家属向刘某家属赔偿人民币5万元,向叶某家属赔偿人民币7万元。另查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刘某驾驶经检验该车前制动排空罗栓事故前已断,前制动总泵有空气,加装晴雨伞座有尖锐物向后突出,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和驾驶摩托车时乘坐人员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育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育聪的供述,证人林某1、林某2、陈某、杨某、胡某、文某、何某、梁某、林某3的证言,证人张某、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频光盘,视频分析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受理回执,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交通事故调解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处理协调会,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证,珠海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死亡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申请书,收据,说明,地图标示,交通事故勘验/检查笔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处理单,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理化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育聪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育聪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林育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已向二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12万元;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无犯罪前科;4.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经检验不合格,而被告人的车辆经检验合格,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查,辩护人的前三点辨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第四点辩护意见,虽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育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碧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源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