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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解勐、青岛广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勐,青岛广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张子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解勐。被执行人:青岛广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陵,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子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勐与被执行人青岛广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子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青岛广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有多起案件,且青岛市李沧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青岛广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3178号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款也存放于该院。故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资源,便于财产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初字第12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徐 晓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