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天运与肖养标、郓城县郓州街道义和里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天运,肖养标,郓城县郓州街道义和里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5民初3869号原告:肖天运,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养标,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郓城县郓州街道义和里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义和里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肖养标,组长。原告肖天运与被告肖养标、郓城县郓州街道义和里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天运、被告肖养标、被告郓城县郓州街道义和里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肖养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天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年底因建设汽车站,征用原告承包的土地,原告分得土地补偿款5000元,由被告肖养标代领,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支付。被告肖养标辩称,欠原告土地补偿款5000元是事实,是义和里第五村民小组欠原告的,不是个人所欠,本人作为小组组长代表村民小组给原告打的欠条,属职务行为,应由义和里第五村民小组偿还。被告郓州街道义和里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辩称,欠原告5000元土地补偿款属实,后因原告家庭矛盾没有支付,现该款存放在义和里第五村民小组,应由义和里第五村民小组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年底因建设汽车站,征用原告承包的土地,原告分得土地补偿款5000元,由被告义和里第五村民小组组长肖养标代领,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欠肖天运正南车站占地款伍仟元正义和里第五组肖养标。此款由被告义和里第五村民小组掌握。对以上事实双方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义和里第五村民小组领取掌握原告土地补偿款,于法无据,应予返还原告。被告肖养标代表义和里第五村民小组领取,属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承担返还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义和里第五村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款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郓城县郓州街道义和里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肖天运土地补偿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肖天运对被告肖养标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郓城县郓州街道义和里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承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妨妨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