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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吕长青与刘常利、赵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青,刘常利,赵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409号原告:吕长青,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常利,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东辉,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宁城县。原告吕长青与被告刘常利、赵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长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常利、赵东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长青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日二被告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口头约定3个月内还清,可是约定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履行。现提起诉讼,诉请如前。被告刘常利、赵东辉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日,二被告自原告处借款4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该笔借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枚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属实,应按约定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常利、赵东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常利、赵东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吕长青借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523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