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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海红与杨万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红,杨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红,女,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杨万友,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陈海红申请杨万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调查,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账户有存款,2017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050.00元(包括执行费),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1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杜明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张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