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海涛、张海清因与被申请人张元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海涛,张海清,张元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8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海涛。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海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元伟。再审申请人张海涛、张海清因与被申请人张元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海涛、张海清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张元伟对涉案厕所享有用益物权”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显失司法公正、公平。依据民诉法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涉案厕所建成后实际由张元伟占有使用已二十余年,故,原审认定张元伟对涉案厕所享有用益物权并无不当。二再审申请人未经物权人许可擅自拆除厕所,确实侵害了张元伟的物权权利,并给张元伟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原审支持张元伟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二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张海涛、张海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海涛、张海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