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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增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065号罪犯李增明,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医院住院部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增明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没收已扣押的雷管200发、导火索165米。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岩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8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2575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增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增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