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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清智与被执行人郭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朱清智与被执行人郭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120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清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给付赔偿款99438.11元,执行费1450.00元,郭亮给付案件受理费1570.00元,公告费840.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郭亮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4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