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蒋曾富与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曾富,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476号原告:蒋曾富,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刘超,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原告蒋曾富与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曾富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曾富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蒋曾富负担。审判员 朱美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