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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烟台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志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刘志龙,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龙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展辉 关注公众号“”